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125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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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251號
原 告 張永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之1第1項及第237條 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㈠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㈡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及文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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