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2042,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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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042號
原告趙偉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58-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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