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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66號
原告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楊子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北市裁催字第22-ZGA26162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2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
㈡補正提出經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三、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不得引用提出於其他機關之委任書)。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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