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54號
原 告 黃家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申訴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申訴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