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1020,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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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020號
原 告 鄒宗甫 住○○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A17160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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