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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08號
原 告 林弘彬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3 送達代收人 南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 公司 設同上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北監宜裁字第43-U4B01768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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