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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487號
原 告 陳素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提出桃園市
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4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EB302873號裁決書影本,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
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陳素莊」。
2、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張丞邦(處長)。
3、陳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4、表明訴訟種類。
5、敘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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