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2037,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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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037號
原告羅暐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起訴狀所載交通裁決日期字號「113年6月20日北監單花四字第1133063421號」,如以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表明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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