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380號
原告王炳坤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
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量)。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蔡佳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