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交,2747,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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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747號
原告彭子芸(起訴狀未記載地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催字第22-1AP554413號等34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37條之1、第237條之3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
㈠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
㈡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其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㈢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各34件日期文號),並附具起訴狀所載34件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2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2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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