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地救,9,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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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9號
抗 告 人 陳修沁(原名:陳科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113
年度地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
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8日113年度地救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而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000元,至今未據抗告人繳納。
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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