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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0號
原 告 傳真國際外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益煌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衛部法字第112002990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67條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公司之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如指定送達代收人,應表明其送達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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