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稅簡,64,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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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64號
原告陳振龍
上列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台財法字第1131392352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吳蓮英(局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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