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簡,194,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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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94號
原告楊淑美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府訴一字第11360810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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