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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5 年再字第 24、30、31、32
、
再審申請人 郭俊良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 105 年 5 月 9 日
105 年訴字第 8 號等 9 件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不受理。
理 由
一、按確定訴願之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
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 52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前因不服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 9件拒絕國家賠償決定,分別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決定訴願不受理確定。
再審申請人主張本院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上開訴願決定及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拒絕賠償決定,並命各該法院與再審申請人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詳如附表)。
因再審申請人不服本院上開 9 件訴願決定而申請再審,係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訴願決定係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之決定並非行政處分,再審申請人如有不服,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裁判,非得依訴願程序救濟,因認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起訴願不合法,而為不受理之決定,於法並無不合。
經核本件訴願再審申請書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再審申請人執其個人之法律見解,就本院所為論斷續予爭執,而未具體主張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如何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所為再審之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陳 信 瑩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許 政 賢 委員 蘇 素 娥 委員 陳 國 成 委員 王 梅 英 委員 蔡 新 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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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院收受訴願案號 │相關連訴願案號、國家賠償案號│
│號│ │ │
├─┼─────────┼──────────────┤
│1 │105 年再字第 24 號│‧本院 105 年訴字第 8 號(│
│ │ │ 本件再審標的) │
│ │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國賠│
│ │ │ 字第 1 號 │
├─┼─────────┼──────────────┤
│2 │105 年再字第 30 號│‧本院 105 年訴字第 21 號(│
│ │ │ 本件再審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賠│
│ │ │ 字第 2 號 │
├─┼─────────┼──────────────┤
│3 │105 年再字第 31 號│‧本院 105 年訴字第 22 號(│
│ │ │ 本件再審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賠│
│ │ │ 字第 3 號 │
├─┼─────────┼──────────────┤
│4 │105 年再字第 32 號│‧本院 105 年訴字第 23 號(│
│ │ │ 本件再審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賠│
│ │ │ 字第 4 號 │
├─┼─────────┼──────────────┤
│5 │105 年再字第 33 號│‧本院 105 年訴字第 24 號(│
│ │ │ 本件再審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賠│
│ │ │ 字第 5 號 │
├─┼─────────┼──────────────┤
│6 │105 年再字第 34 號│‧本院 105 年訴字第 25 號(│
│ │ │ 本件再審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賠│
│ │ │ 字第 6 號 │
├─┼─────────┼──────────────┤
│7 │105 年再字第 49 號│‧本院 105 年訴字第 48 號(│
│ │ │ 本件再審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賠│
│ │ │ 字第 16 號 │
├─┼─────────┼──────────────┤
│8 │105 年再字第 50 號│‧本院 105 年訴字第 49 號(│
│ │ │ 本件再審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賠│
│ │ │ 字第 17 號 │
├─┼─────────┼──────────────┤
│9 │105 年再字第 51 號│‧本院 105 年訴字第 67 號(│
│ │ │ 本件再審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賠│
│ │ │ 字第 21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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