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TPUA,106,訴,81,2018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6 年訴字第 81 號
訴願人 葉智揚
上列訴願人因刑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801 號刑事判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60 條規定:「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對於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 7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前因刑事案件,主張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801 號刑事判決違法違憲,為不利於訴願人之判決,於105 年 11 月 15 日提起訴願(本院 105 年訴字 96 號),嗣於 106 年 4 月 7 日具狀撤回,而經本院秘書長106 年 4 月 13 日秘台訴字第 1060009829 號函知本院業已終結該案之審理程序在案。

訴願人復就上述判決提起同一之訴願,依上述規定,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邱 瑞 祥 委員 蘇 素 娥 委員 簡 慧 娟 委員 王 梅 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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