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TPUA,107,訴,7,2018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7 年訴字第 7 號
訴 願 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行政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彥文速字第 1060007765 號書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及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甚明。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再按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即非法之所許,改制前行政法院 62 年裁字第 4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訴願人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向臺灣高等法院遞送行政訴訟起訴狀,認其原係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55 號的聲請人,依該釋字意旨即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該相關案件提起行政訴訟之再審訴訟案(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彥文速字第1060007765 號書函復訴願人,以訴願人函請就該院駁回其全部案件提出再審之聲請,因訴願人並無敘明具體案號、案由等資訊,該院無從辦理。

另該院並非行政訴訟案件之管轄法院,訴願人真意若為提起行政訴訟,請逕向管轄法院提出。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該院未依法以裁定為之,率以上開函駁回,程序顯於法不合,且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 308 號裁定移轉於其他管轄法院來審理其不符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以維權益,爰請求撤銷原處分,依法函轉。

三、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書函覆,並非對訴願人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性質上純屬觀念通知,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處分,亦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邱 瑞 祥 委員 蘇 素 娥 委員 簡 慧 娟 委員 王 梅 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