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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8 年再字第 41 號
再審申請人 謝清彥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院 108 年 4 月
10 日 108 年訴字第 7 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不受理。
理 由
一、確定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有所牴觸者而言。
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 52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於 107 年 11 月15 日向本院申請 106 年 12 月 1 日至申請日(107 年11 月 15 日)止,全國各法院所為攸關本院釋字第 755號解釋之裁判(不含再審申請人相關之裁判)複本各 1 份及併請告知查詢路徑,經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 年11 月 30 日廳行二字第 1070031525 號函復略以:「說明:……二、次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第8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及第 13 條第2項規定……。
三、台端申請提供本院 106 年 12 月 1 日至申請日(107 年 11 月 15 日)止,全國各法院所為攸關本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之裁判(不含台端相關之裁判)複本等情,依上開規定,各級法院裁判書,除依法不得公開者外,均已主動公開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台端得請親友代為上網查詢列印裁判。
各級法院裁判書查詢方式如下:進入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點選上排「裁判書查詢」→輸入查詢條件(法院名稱、裁判類別、判決字號、判決案由,判決日期、裁判主文、全文檢索語詞等)→點選查詢。」
再審申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本院 108 年訴字第 7 號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再審申請人不服本院 108 年訴字第 7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
三、查本件之原確定訴願決定,係以再審申請人申請提供之裁判,除依法不得公開者外,均已主動公開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理由,本院並無將保有之資訊代為查詢、編輯之義務,不宜由本院依再審申請人之請求代為檢索,原處分以告知查詢裁判書之方式以代提供,於法無違,且告知再審申請人得請親友代為上網查詢列印,已顧及其權益,亦無不妥,因認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起訴願無理由,而為駁回之決定,於法並無不合。
經核本件訴願再審申請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就本院所為論斷續予爭執,而未具體主張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如何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有所牴觸之情事。
揆諸首揭規定,所為再審之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李 國 增 委員 簡 慧 娟 委員 許 紋 華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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