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TPUA,108,訴,50,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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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8 年訴字第 40、50 號
訴 願 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2 月 22 日北高行楨文字第 1080000139 號函及同年 4 月22 日北高行楨文字第 1080000295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 108 年 1 月 31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申請提供該院 107 年度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2 月 22 日北高行楨文字第 1080000139 號函(下稱 108 年 2 月 22 日函)告以:「按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規定…查本院已依前開規定將裁判書公告上網,請臺端逕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訴願人復於 108 年 4 月 12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申請「107 年度救字第 1 號至最末號除申請人以外之訴訟救助裁判複本」,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4 月 22 日北高行楨文字第 1080000295 號函(下稱 108 年 4 月 22 日函),告知訴願人得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取得所需資訊,如需提供複印本,請指明所需裁判書之裁判日期及案號,供該院計算應收取之費用,俟訴願人預納費用後,俾憑辦理。

因訴願人不服 108 年2 月 22 日函及 108 年 4 月 22 日函而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三、查 108 年 2 月 22 日函及 108 年 4 月 22 日函,就訴願人申請提供資訊,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2項規定,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並說明如訴願人不便自行查詢,可於指明所需裁判書之裁判日期及案號並預納費用後即予提供,性質上純屬觀念通知,不因其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處分。

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陳 為 祥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李 國 增 委員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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