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TPUA,111,訴,87,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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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1 年訴字第 87 號
訴 願 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法官學院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官院教和字第 1110001027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3款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第 11 條規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二、訴願人於民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向本院遞送政府資訊申請函,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以 111 年 6 月 15 日廳書一字第 1110017323 號函送法官學院。

經法官學院以 111 年7 月 1 日官院教和字第 1110001027 號函(下稱 111 年7 月 1 日函)復略以:「……說明:……二、來函『因訴訟依政資法等申請 102 年迄今『訓練』之所有相關資料各1』 乙節,請具體敘明所請事項為何及其法令依據,並依所憑法令及程序申請辦理。」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法官學院逾期仍不依法准駁,其申請標的可得特定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第 3 項之全部訓練資料,法令依據為政府資訊公開法。

三、法官學院 111 年 7 月 1 日函,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條規定,通知訴願人具體敘明所請事項等相關資訊,並非對訴願人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性質上純屬觀念通知,非訴願法第 3 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

因此,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黃 麟 倫(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張 國 勳 委員 高 玉 舜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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