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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 年訴字第 120、127 號
訴 願 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作為
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所指「依法申請之案件」,是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至單純請願、陳情或建議等,則不包括在內。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 104 年度訴字第 82 號都市計畫事件、 104 年度全字第 99、100 號、105 年度全字第 12、13 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先後向北高行遞送民國 112 年 8 月 11、16、25、31 日及同年 9 月4 日「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分別經北高行以 112年 9 月 21 日北高行東審字第 1120000993 號函復:「……說明:一、臺端提出旨揭聲請時,書狀所載之 104 年度全字第 100、99 號、 105 年度全字第 13 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均已審結並確定在案。
二、依旨揭書狀所載,臺端已持續一百多次具狀聲請上開合議庭法官迴避,均經裁定駁回,原合議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旨揭書狀爰予附卷。
……」 112 年 10 月 12 日北高行東審字第 1120001049號函復:「……說明:一、臺端提出旨揭聲請時,書狀所載之 104 年度訴字第 82 號都市計畫事件、 105 年度全字第 12 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均經審結並確定在案。
二、依旨揭書狀所載,臺端已持續多次具狀聲請上開合議庭法官迴避,均經裁定駁回,原合議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爰將旨揭書狀附卷。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北高行應作為而不作為,損害訴願人的重大訴訟利益。
因訴願人上開訴願請求事項,是基於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人請求北高行續為審理其提出之法官迴避聲請案,其請求內容並非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顯非依法申請之案件,亦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三 龍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黃 麟 倫 委員 周 玫 芳 委員 李 釱 任 委員 程 怡 怡 委員 高 玉 舜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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