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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 年訴字第 144、148、152、164、
166、175、186、190、197、211、
215、220、221、223、225 號
訴 願 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 112 年10 月 23 日 112 年再字第 24、28、32、44、46、55、66、70、77、91、95、100、101、103、105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106 年訴字第 98 號、 107 年訴字第 14、38、73、88 號、 108 年訴字第 26、52、86、104 號、 109 年訴字第9、35、68、107 號、 110 年訴字第 48、158 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
此後訴願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
訴願人不服最近一次本院受理其再審申請之 112 年再字第 24、28、32、44、46、55、66、70、77、91、95、100、101、103、105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歷次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北高行以更換承審法官續審各該事件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 1 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
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
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至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並未進入實體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三 龍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黃 麟 倫 委員 周 玫 芳 委員 李 釱 任 委員 程 怡 怡 委員 高 玉 舜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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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訴願案號 │訴願再審決定案號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 │ │ │ 拒絕賠償決定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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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年訴字第│ │109 年度賠字第 36 至 53 號│
│ 1 │144 號 │112 年再字第 24 號 │(共 18 件) │
│ │ │ │ │
├──┼──────┼──────────┼─────────────┤
│ │112 年訴字第│ │108 年度賠字第 46 至 60、 │
│ 2 │148 號 │112 年再字第 28 號 │62、63、65 至 71 號(共 │
│ │ │ │24 件) │
├──┼──────┼──────────┼─────────────┤
│ │112 年訴字第│ │106 年度賠字第 80 至 85 號│
│ 3 │152 號 │112 年再字第 32 號 │、 107 年度賠字第 1 至 │
│ │ │ │13 號(共 19 件) │
├──┼──────┼──────────┼─────────────┤
│ │112 年訴字第│ │107 年度賠字第 14 至 34 號│
│ 4 │164 號 │112 年再字第 44 號 │(共 21 件) │
│ │ │ │ │
├──┼──────┼──────────┼─────────────┤
│ │112 年訴字第│ │107 年度賠字第 70 至 79 號│
│ 5 │166 號 │112 年再字第 46 號 │、 108 年度賠字第 1 至 │
│ │ │ │10 號(共 20 件) │
├──┼──────┼──────────┼─────────────┤
│ │112 年訴字第│ │109 年度賠字第 54 至 70 號│
│ 6 │175 號 │112 年再字第 55 號 │(共 17 件) │
│ │ │ │ │
├──┼──────┼──────────┼─────────────┤
│ │112 年訴字第│ │108 年度賠字第 72 至 79、 │
│ 7 │186 號 │112 年再字第 66 號 │109 年度賠字第 1 至 11 號 │
│ │ │ │(共 19 件) │
├──┼──────┼──────────┼─────────────┤
│ │112 年訴字第│ │108 年度賠字第 11 至 27 號│
│ 8 │190 號 │112 年再字第 70 號 │(共 17 件) │
│ │ │ │ │
├──┼──────┼──────────┼─────────────┤
│ │112 年訴字第│ │109 年度賠字第 12 至 35 號│
│ 9 │197 號 │112 年再字第 77 號 │(共 24 件) │
│ │ │ │ │
├──┼──────┼──────────┼─────────────┤
│ │112 年訴字第│ │106 年度賠字第 56 至 79 號│
│ 10 │211 號 │112 年再字第 91 號 │( 24 件) │
│ │ │ │ │
├──┼──────┼──────────┼─────────────┤
│ │112 年訴字第│ │107 年度賠字第 35 至 38、 │
│ 11 │215 號 │112 年再字第 95 號 │40 至 49 號(共 14 件) │
│ │ │ │ │
├──┼──────┼──────────┼─────────────┤
│ │112 年訴字第│ │108 年度賠字第 28 至 45 號│
│ 12 │220 號 │112 年再字第 100 號│(共 18 件) │
│ │ │ │ │
├──┼──────┼──────────┼─────────────┤
│ │112 年訴字第│ │107 年度賠字第 50 至 57、 │
│ 13 │221 號 │112 年再字第 101 號│59 至 69 號(共 19 件) │
│ │ │ │ │
├──┼──────┼──────────┼─────────────┤
│ │112 年訴字第│ │109 年度賠字第 72 至 74 號│
│ 14 │223 號 │112 年再字第 103 號│、 110 年度賠字第 1 至 │
│ │ │ │11 號(共 14 件) │
├──┼──────┼──────────┼─────────────┤
│ │112 年訴字第│ │110 年度賠字第 52 至 71 號│
│ 15 │225 號 │112 年再字第 105 號│(共 20 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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