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TPUA,112,訴,224,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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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 年訴字第 181、212、213、
214、216、224 號
訴 願 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 112 年10 月 23 日 112 年再字第 61、92 至 94、96、104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拒絕退還裁判費決定、民事裁定等,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復申請再審,亦經該院駁回其再審申請。

訴願人就臺高院的訴願再審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 106 年訴字第 101 至 103 號、 107 年訴字第 75 號、 109 年訴字第 8 號、 110 年訴字第 3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

此後訴願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

訴願人不服最近一次本院受理其再審申請之 112 年再字第 61、92 至 94、96、104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各該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及臺北地院的拒絕賠償決定,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 1 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

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

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三 龍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黃 麟 倫 委員 周 玫 芳 委員 李 釱 任 委員 程 怡 怡 委員 高 玉 舜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
┌──┬──────┬──────────┬────────────┐
│編號│  訴願案號  │  訴願再審決定案號  │拒絕賠償決定案號        │
│    │            │                    │(拒絕退還裁判費決定函、│
│    │            │                    │民事裁定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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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 年訴字  │112 年再字第 61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
│    │第 181  號  │                    │度國賠字第 2  號        │
├──┼──────┼──────────┼────────────┤
│ 2  │112 年訴字  │112 年再字第 92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
│    │第 212  號  │                    │度國賠字第 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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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2 年訴字  │112 年再字第 93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
│    │第 213  號  │                    │4 月 17 日北院隆文澄字第│
│    │            │                    │1060002927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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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12 年訴字  │112 年再字第 94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
│    │第 214  號  │                    │度聲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
│ 5  │112 年訴字  │112 年再字第 96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
│    │第 216  號  │                    │度國賠字第 6  號        │
├──┼──────┼──────────┼────────────┤
│ 6  │112 年訴字  │112 年再字第 104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
│    │第 224  號  │                    │度國賠字第 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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