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5 年訴字第 68、69、
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如附表所示 105 年 7 月 13日 105 年度再字第 3 號等 7 件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同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 年度國賠字第 54 號等 4 件拒絕國家賠償決定、104 年 11 月18 日北院木民貞 104 年度訴字第 419 號函與 105 年1 月 21 日北院木民悅 104 年度訴字第 4799 號函覆並無溢收裁判費之函文,及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 年 11 月 23 日新北院霞民季 103 年度國字第21 號函將其退還訴訟費用申請書移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處理之函文,分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 7 件訴願案,均經該院決定訴願不受理確定後,復向該院申請再審,亦經該院決定駁回再審之申請在案。
訴願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各該訴願再審決定、訴願決定、臺北地院拒絕賠償決定、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上開函文;
並命臺北地院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與命臺北地院及新北地院退還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
因訴願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7 件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三、查訴願法第 1 條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至同法第 97 條所定再審程序,係就已經確定之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對於訴願再審決定,法則無明文得再行提起訴願,自不能創設認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亦得提起訴願。
訴願人對臺灣高等法院如附表所示之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陳 信 瑩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許 政 賢 委員 蘇 素 娥 委員 陳 國 成 委員 王 梅 英 委員 蔡 新 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依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
┌─┬─────────┬──────────────┐
│編│本院收受訴願案號 │各法院關連案號(文號) │
│號│ │ │
├─┼─────────┼──────────────┤
│1 │105 年訴字第 68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字│
│ │ │ 第 3 號(本件訴願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訴願│
│ │ │ 字第 18 號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國賠字第│
│ │ │ 54 號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訴字第 │
│ │ │ 4010 號 │
├─┼─────────┼──────────────┤
│2 │105 年訴字第 69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字│
│ │ │ 第 4 號(本件訴願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訴願│
│ │ │ 字第 19 號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國賠字第│
│ │ │ 56 號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國字第 │
│ │ │ 67 號 │
├─┼─────────┼──────────────┤
│3 │105 年訴字第 70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字│
│ │ │ 第 5 號(本件訴願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訴願│
│ │ │ 字第 20 號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國賠字第│
│ │ │ 47 號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國字第 │
│ │ │ 57 號 │
├─┼─────────┼──────────────┤
│4 │105 年訴字第 71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字│
│ │ │ 第 6 號(本件訴願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訴願│
│ │ │ 字第 1 號 │
│ │ │‧新北地院 104 年 11 月 23 │
│ │ │ 日新北院霞民季 103 年度國│
│ │ │ 字第 21 號函 │
│ │ │‧新北地院 103 年度國字第 │
│ │ │ 21 號 │
├─┼─────────┼──────────────┤
│5 │105 年訴字第 72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字│
│ │ │ 第 7 號(本件訴願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訴願│
│ │ │ 字第 2 號 │
│ │ │‧臺北地院 104 年 11 月 18 │
│ │ │ 日北院木民貞 104 年度訴字│
│ │ │ 第 419 號函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訴字第 │
│ │ │ 419 號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訴字第 │
│ │ │ 1847 號 │
├─┼─────────┼──────────────┤
│6 │105 年訴字第 92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字│
│ │ │ 第 8 號(本件訴願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訴願│
│ │ │ 字第 3 號 │
│ │ │‧臺北地院 105 年 1 月 21 │
│ │ │ 日北院木民悅 104 年度訴字│
│ │ │ 第 4799 號函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訴字第 │
│ │ │ 4799 號 │
├─┼─────────┼──────────────┤
│7 │105 年訴字第 93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再字│
│ │ │ 第 9 號(本件訴願標的)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訴願│
│ │ │ 字第 4 號 │
│ │ │‧臺北地院 105 年度國賠字第│
│ │ │ 4 號 │
│ │ │‧臺北地院 104 年度訴字第 │
│ │ │ 4799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