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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5 年訴字第 21、22、
訴 願 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如附表所示 105年 4 月 7 日 105 年度國賠字第 2 號等 7 件拒絕賠償書
,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均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同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又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 1 項規定: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第 12 條亦分別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二、訴願人前分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提起103 年度國字第 21 號訴訟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 104 年度國字第 57、67 號及同年度訴字第 419、1847、4010、4799 號等 6 件訴訟事件。
其中新北地院 103 年度國字第 21 號及臺北地院 104 年度國字第 67 號事件,經各該法院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其餘則經臺北地院以裁定駁回。
訴願人為申請退還新北地院103 年度國字第 21 號及臺北地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19、1847、4799 號等事件已繳納之訴訟費用,與請求更換臺北地院 104 年度國字第 57、67 號及同年度訴字第 4010、4799 號等事件之承審法官並重審各該事件,分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訴願,均經該院訴願決定不受理。
訴願人認臺灣高等法院協同新北地院、臺北地院不法侵害其財產權或其提起民事訴訟、國家賠償訴訟之權利,復向臺灣高等法院請求國家賠償,均經該院拒絕賠償。
訴願人不服,遂就臺灣高等法院之 7件拒絕賠償決定,分別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院各該拒絕賠償之決定,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詳如附表)。
因訴願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上開 7 件拒絕賠償決定而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一種類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本院爰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三、查國家賠償事件,賠償義務機關所為拒絕賠償之決定,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拒絕賠償決定,依上說明,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如有不服,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依法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錦 芳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王 惠 光 委員 陳 信 瑩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張 瓊 文 委員 邱 瑞 祥 委員 蔡 彩 貞 委員 陳 國 成 委員 林 瑞 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依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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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院收受訴願案號 │訴願人向本院提起訴願之│訴願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
│號│ │臺灣高等法院拒絕賠償書│起訴願之案號 │
│ │ │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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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訴字第 21 號│105 年 4 月 7 日 │105 年 2 月 26 日 │
│ │ │105 年度國賠字第 2 號│105 年度訴願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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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 年訴字第 22 號│105 年 4 月 7 日 │105 年 2 月 26 日 │
│ │ │105 年度國賠字第 3 號│105 年度訴願字第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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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 年訴字第 23 號│105 年 4 月 7 日 │105 年 2 月 26 日 │
│ │ │105 年度國賠字第 4 號│104 年度訴願字第 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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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 年訴字第 24 號│105 年 4 月 7 日 │105 年 2 月 26 日 │
│ │ │105 年度國賠字第 5 號│104 年度訴願字第 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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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 年訴字第 25 號│105 年 4 月 7 日 │105 年 2 月 26 日 │
│ │ │105 年度國賠字第 6 號│104 年度訴願字第 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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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 年訴字第 48 號│105 年 5 月 27 日 │105 年 4 月 18 日 │
│ │ │105 年度國賠字第 16 號│105 年度訴願字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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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 年訴字第 49 號│105 年 5 月 27 日 │105 年 4 月 18 日 │
│ │ │105 年度國賠字第 17 號│105 年度訴願字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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