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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1 年訴字第 49、59、75、88 號
訴 願 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訴訟事件,不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 111 年 6 月 6 日、20 日、111 年 7月 18 日及 111 年 8 月 17 日,先後具狀向本院遞送「依 CRPD 施行法 8(1) 訴願及程序律師申請狀」等書狀,主張其為精神病患,且有「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可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應受法律扶助及律師之保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及刑事裁定,均駁回其聲請,非法剝奪其律師及法扶權益,分別向本院提起訴願。
因訴願人上開訴願請求事項,是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本院固然監督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司法行政業務,惟審判事項則由各該法院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有關訴願人不服上開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事涉審判權之行使,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
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至訴願人不服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及刑事裁定,併向本院提出訴願,已依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移由各該法院處理,併此敘明。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黃 麟 倫(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張 國 勳 委員 高 玉 舜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
┌──┬─────────┬─────────────────┐
│編號│訴願案號 │法院裁定案號 │
├──┼─────────┼─────────────────┤
│1 │111 年訴字第 49 號│臺灣高等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聲再字第 151 號(刑事)│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1 號 │
│ │ │②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21 號 │
│ │ │③111 年度簡上再字第 19 號 │
│ │ │④111 年度簡上再字第 20 號 │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救字第 22 號 │
│ │ │②111 年度救字第 31 號 │
│ │ │③111 年度救字第 38 號 │
│ │ │④111 年度救字第 39 號 │
│ │ │⑤111 年度救再字第 8 號 │
│ │ │⑥111 年度救再字第 9 號 │
│ │ │⑦111 年度聲再字第 3 號 │
├──┼─────────┼─────────────────┤
│2 │111 年訴字第 59 號│最高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台抗字第 652 號(刑事)│
│ │ │臺灣高等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聲再字第 114 號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1 號 │
│ │ │②111 年度簡上再字第 19 號 │
│ │ │③111 年度簡上再字第 20 號 │
│ │ │④111 年度簡上再字第 21 號 │
│ │ │⑤111 年度救字第 83 號 │
│ │ │⑥111 年度救字第 84 號 │
│ │ │⑦111 年度救字第 85 號 │
│ │ │⑧111 年度救字第 96 號 │
│ │ │⑨111 年度救再字第 2 號 │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監簡抗字第 4 號 │
│ │ │②111 年度監簡抗字第 5 號 │
│ │ │③111 年度監簡抗再字第 6 號 │
│ │ │④111 年度監簡抗再字第 7 號 │
│ │ │⑤111 年度救字第 9 號 │
│ │ │⑥111 年度救字第 10 號 │
│ │ │⑦111 年度救字第 11 號 │
│ │ │⑧111 年度救字第 12 號 │
│ │ │⑨111 年度救字第 13 號 │
│ │ │⑩111 年度救字第 14 號 │
│ │ │⑪111 年度救字第 15 號 │
│ │ │⑫111 年度救字第 16 號 │
│ │ │⑬111 年度救字第 17 號 │
│ │ │⑭111 年度救字第 19 號 │
│ │ │⑮111 年度救字第 20 號 │
│ │ │⑯111 年度救字第 21 號 │
│ │ │⑰111 年度救字第 22 號 │
│ │ │⑱111 年度救字第 23 號 │
│ │ │⑲111 年度救字第 24 號 │
│ │ │⑳111 年度救字第 25 號 │
│ │ │㉑111 年度救字第 26 號 │
│ │ │㉒111 年度救字第 27 號 │
│ │ │㉓111 年度救字第 28 號 │
│ │ │㉔111 年度救字第 29 號 │
│ │ │㉕111 年度救字第 30 號 │
│ │ │㉖111 年度救字第 31 號 │
│ │ │㉗111 年度救字第 32 號 │
│ │ │㉘111 年度救字第 34 號 │
│ │ │㉙111 年度救字第 35 號 │
│ │ │㉚111 年度救字第 36 號 │
│ │ │㉛111 年度救字第 37 號 │
│ │ │㉜111 年度救字第 38 號 │
│ │ │㉝111 年度救字第 39 號 │
│ │ │㉞111 年度救字第 40 號 │
│ │ │㉟111 年度救再字第 1 號 │
│ │ │㊱111 年度救再字第 5 號 │
│ │ │㊲111 年度救再字第 8 號 │
│ │ │㊳111 年度救再字第 9 號 │
│ │ │㊴111 年度救再字第 10 號 │
│ │ │㊵111 年度聲字第 17 號 │
│ │ │㊶111 年度聲再字第 3 號 │
│ │ │㊷111 年度訴字第 1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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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1 年訴字第 75 號│最高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聲字第 150 號 │
│ │ │臺灣高等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聲再字第 110 號(刑事)│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11 號 │
│ │ │②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1 號 │
│ │ │③111 年度救字第 94 號 │
│ │ │④111 年度救字第 95 號 │
│ │ │⑤111 年度抗字第 4 號 │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4 號 │
│ │ │②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7 號 │
│ │ │③111 年度監簡抗再字第 2 號 │
│ │ │④111 年度救字第 18 號 │
│ │ │⑤111 年度救字第 37 號 │
│ │ │⑥111 年度救字第 38 號 │
│ │ │⑦111 年度救字第 45 號 │
│ │ │⑧111 年度救再字第 8 號 │
│ │ │⑨111 年度救再字第 9 號 │
│ │ │⑩111 年度再字第 5 號 │
│ │ │⑪111 年度聲再字第 2 號 │
│ │ │⑫111 年度聲再字第 4 號 │
├──┼─────────┼─────────────────┤
│4 │111 年訴字第 88 號│最高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台聲字第 1583 號(民事)│
│ │ │最高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抗字第 145 號 │
│ │ │臺灣高等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抗字第 984 號(刑事) │
│ │ │②111 年度抗字第 1060 號(刑事)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7 號 │
│ │ │②111 年度抗字第 13 號 │
│ │ │③111 年度救字第 104 號 │
│ │ │④111 年度救再字第 9 號 │
│ │ │⑤111 年度救再字第 10 號 │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①111 年度簡上字第 11 號 │
│ │ │②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1 號 │
│ │ │③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2 號 │
│ │ │④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3 號 │
│ │ │⑤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6 號 │
│ │ │⑥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7 號 │
│ │ │⑦111 年度監簡抗字第 5 號 │
│ │ │⑧111 年度監簡抗再字第 3 號 │
│ │ │⑨111 年度救字第 47 號 │
│ │ │⑩111 年度救字第 48 號 │
│ │ │⑪111 年度救再字第 2 號 │
│ │ │⑫111 年度救再字第 3 號 │
│ │ │⑬111 年度救再字第 4 號 │
│ │ │⑭111 年度救再字第 6 號 │
│ │ │⑮111 年度救再字第 7 號 │
│ │ │⑯111 年度抗字第 6 號 │
│ │ │⑰111 年度抗字第 9 號 │
│ │ │⑱111 年度再字第 12 號 │
│ │ │⑲111 年度聲再字第 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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