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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 年訴字第 18 號
訴 願 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訴訟事件,不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訴訟事件,向本院遞送民國 112 年 1 月 30 日「依CRPD施 8( 1)訴願及程序律師申請、國賠……等」狀,主張其為精神病患,且有「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可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應受法律扶助及律師之保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以及臺灣臺北、士林、新北、桃園、新竹、臺南、高雄、橋頭、宜蘭、花蓮、臺東等地方法院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定,均駁回其聲請,非法剝奪其律師及法扶權益,向本院提起訴願。
三、有關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裁定,均屬司法權的行使,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
因此,訴願人對上開裁定提起訴願,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至訴願人不服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定,併向本院提出訴願,已依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移由各該法院處理,併此敘明。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三 龍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黃 麟 倫 委員 李 釱 任 委員 張 國 勳 委員 高 玉 舜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 年 8 月 15 日前)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 年 8 月 15 日後)(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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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編號│ 訴願案號 │ 法院裁定案號 │
├──┼─────────┼─────────────────┤
│ 1 │112 年訴字第 18 號│最高法院下列裁定: │
│ │ │111 年度台聲字第 2348 號 │
│ │ │111 年度台聲字第 2349 號(民事) │
│ │ │111 年度台聲字第 2342 號 │
│ │ │111 年度台聲字第 2343 號(民事) │
│ │ │最高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111 年度聲再字第 391 號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111 年度監簡抗字第 7 號 │
│ │ │111 年度監簡抗字第 8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93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94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252 號 │
│ │ │111 年度訴字第 227 號 │
│ │ │111 年度訴字第 767 號 │
│ │ │111 年度抗字第 57 號 │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 │
│ │ │111 年度監簡抗字第 10 號 │
│ │ │111 年度監簡抗再字第 14 號 │
│ │ │111 年度監簡抗再字第 16 號 │
│ │ │111 年度監簡抗再字第 18 號 │
│ │ │111 年度監簡抗再字第 19 號 │
│ │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21 號 │
│ │ │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10 號 │
│ │ │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11 號 │
│ │ │111 年度監簡上再字第 12 號 │
│ │ │111 年度抗字第 11 號 │
│ │ │111 年度抗字第 14 號 │
│ │ │111 年度聲再字第 12 號 │
│ │ │111 年度聲再字第 15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80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85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86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90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98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99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02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03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06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08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09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10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11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12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13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14 號 │
│ │ │111 年度救字第 115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21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27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36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42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43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44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45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46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47 號 │
│ │ │111 年度救再字第 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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