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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 年訴字第 201、203、204、
205、206、207、208 號
訴 願 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 112年 10 月 23 日 112 年再字第 81、83 至 88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拒絕退還裁判費決定,向本院、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就後者並於臺高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訴願決定不受理。
此後訴願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
訴願人不服最近一次本院受理其再審申請之 112 年再字第81、83 至 88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各該訴願決定、各該法院不予退費的決定及拒絕賠償決定,並命各該法院退還其訴訟費用及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 1 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
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
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三 龍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黃 麟 倫 委員 周 玫 芳 委員 李 釱 任 委員 程 怡 怡 委員 高 玉 舜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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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訴願案號 │ 訴願再審決定案號 │拒絕賠償決定案號 │
│號│ │ │(拒絕退還裁判費決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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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2 年訴字第 201 號│112 年再字第 8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
│ │ │ │度國賠字第 27 號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
│2 │112 年訴字第 203 號│112 年再字第 83 號│12 月 22 日院貞盈股 103│
│ │ │ │訴 00896 字第 │
│ │ │ │1040012044 號函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國│
│ │ │ │賠字第 10 號 │
│3 │112 年訴字第 204 號│112 年再字第 84 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
│ │ │ │度賠字第 3 號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
│ │ │ │度國賠字第 2 號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
│4 │112 年訴字第 205 號│112 年再字第 85 號│3 月 25 日院貞戊股 104 │
│ │ │ │訴 01833 字第 │
│ │ │ │1050003289 號函 │
├─┼──────────┼─────────┼────────────┤
│ │ │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國│
│ │ │ │賠字第 1 號 │
│5 │112 年訴字第 206 號│112 年再字第 86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
│ │ │ │賠字第 4 至 6、17、21 │
│ │ │ │號(共 5 件)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
│6 │112 年訴字第 207 號│112 年再字第 87 號│賠字第 2、3、16 號(共 3│
│ │ │ │件)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
│ │ │ │度國賠字第 46 號 │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國│
│ │ │ │賠字第 25 號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
│7 │112 年訴字第 208 號│112 年再字第 88 號│度賠字第 2、3 號、 104 │
│ │ │ │年度賠字第 1、5 至 8 號│
│ │ │ │(共 7 件) │
│ │ │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 │
│ │ │ │國賠字第 1 號、 │
│ │ │ │104 年度國賠字第 1、3、4│
│ │ │ │號 (共 4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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