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4,簡,6,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朱振源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不服行政機關原處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763元,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簡易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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