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胡孟軒
原告因交通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原告對於臺東縣警察局105年5月13日東警交字第T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