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5,簡,2,201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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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王興發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李菊芬
楊昕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東縣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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