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7,全,2,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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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2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之本件聲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107年06月14日以107年度全字第02號裁定命聲請人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6月22日送達(見本院卷第107頁:送達證書回證)。

聲請人雖併案聲請訴訟救助,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亦有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第122頁:簡答表),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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