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7,簡,10,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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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陳士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列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被告,請求撤銷對其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4個月)之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處分書(下稱原處分)。

原告在原處分作成前,雖在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之高雄監理所臺東監理站陳述意見,然而原處分作成機關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之裁罰,也非臺東監理站之業務,原告對原處分不服,應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提起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而 本院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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