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7,簡,38,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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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許榮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本件請求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之簡易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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