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8,全,2,2019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 表 人 莊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本件請求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