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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 表 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08年停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2項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本院行政訴訟庭聲請108年度停字第1號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現服刑中,工作報酬所得平均年收入約新臺幣100元,且生活必需亦均仰賴年邁雙親接濟,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停止執行事件,因顯無理由,經本院駁回,故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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