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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楊建基
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訴訟代理人 劉熹緯
訴訟代理人 莊曜瑋
被 告 吳長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8條所準用。
又「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區○○街000號」(見本院卷第93頁:戶籍查詢資料)。
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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