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8,簡,3,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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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

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玲
上列當事人間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5月17日府人福字第1070101000號函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可參照。

又「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本條規定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行政事件適用之,參見同法第236條之規定。

二、本院行政訴訟庭受理108年度簡字第3號事件,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

本院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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