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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鄭忠正
被 告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法定代理人 陳金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①「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1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59條):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③「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若逾期未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即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抗字第13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抗字第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選再字第1號裁定、司法院院字第1320號解釋意旨參照)。
④至於,法已明文當事人其書狀及其附屬文件(包括原告起訴時),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之法定義務。
而法院並無:為原告影印繕本或影本以送達被告之義務,則被告若未收受原告前揭繕本或影本時,則將如何知悉原告起訴之內容,而據為答辯?⑤再者,若原告所提附屬文件達數十頁或百頁時,若由法院為其影印時,勢將影響法院有限人力之使用及消耗極為有限之資源。
再若一人提起數百件訴訟(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38頁:明細),而卻未併附:其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時,若仍需由法院為其影印時,則勢必對法院之訴訟資源造成極度之壓縮。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在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見107年度簡字第31號卷第43頁:送達證書回證在卷)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
據此,是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至於司法院院字第1320號解釋「(四)提出上訴狀於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按應受送達之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於書記科者。
雖經命其提出而不遵行。
亦不得認其上訴為不合程式,予以駁回。」
(見本院卷第19頁)乙節,係指「上訴」未補正上訴狀繕本之情形,核與本件在「起訴」後、逾期未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之情節不同,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併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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