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10,救,8,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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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鄭忠正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黃俊棠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04號假釋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①「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01條本文定有明文。

②「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參)。

③「(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同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

④依同法第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284條本文「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



⑤「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據上,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且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行政法院能即時信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應為昭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在監服獄中,無力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並未提出任何資料。經查:㈠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係代表財產稅籍內容,僅顯示聲請人部分財產情況,並非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

②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顯示之年度收入,係財政部國稅局有關個人收入資料之登載,係以經扣繳義務人申報為主,尚難以掌握未經申報之收入,並不當然表示聲請人在該年度全然無其他之收入(①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00號、104號、107號、110號、111號、113號、119號、135號裁定;

②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國字第08號、09號、10號、12號、16號、17號裁定;

③本院108年度國小上字第03號、108年度簡抗字第09號、11號、13號裁定,亦均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助)。

㈡另依卷附第12頁至第15頁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內載:聲請人於108、109年度分別有新臺幣(下同)1,771元、3,406元之所得收入,名下尚有門牌為苗栗縣○○鎮○○路00號之房屋。

此外,聲請人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供本院斟酌聲請人顯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之事實。

復依前開說明,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故縱有其他法院在特定個案,認為聲請人無資力而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惟僅係代表該法院在該時就特定案件審理後之結果,並不表示上開審理之結果,在聲請人其他之訴訟事件時,當然得據為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亦不等同聲請人在其他法院之訴訟時,其他法院亦應為相同之處置,且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未就其缺乏經濟信用,無法籌措本件訴訟費用乙節為釋明,揆諸上開判例及說明所示,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難謂有理,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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