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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2號
原 告 吳德寬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黃俊棠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09月11日以110年度監簡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已於110年09月28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附:送達證書回證)後,逾期迄未補繳(卷附: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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