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10,簡,26,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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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壹、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法定程式,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應予補正,補正前請參閱下列肆、說明,再決定是否補繳。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監獄行刑法第136條規定:「……第114條之規定,於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



再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亦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貳、書狀名稱及當事人稱謂: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等規定可知,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一、起訴者為原告。

二、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四、起訴之聲明:即欲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

五、有關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二、請更為起訴者為「原告」,而非「申訴人」或「受刑人」。

三、請具體指名對何機關提起訴訟。本件書狀「不服假釋不予核准申訴狀」,書狀末段「為申訴人移交至可審理此冤案之行政法院」等語,原寄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經該署函送本院。

原當事人記載「申訴對象:法務部矯正署」,請確認,若對「法務部」提起,則應載明「被告:法務部;

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表人:蔡清祥。

地址:同上。」



參、請具體指出起訴的聲明及所提聲明的法律依據:

一、原告向本院具狀主張「主旨:緣受刑人不服法 務部矯正署2、3、4報駁回之理由…」等語,惟本院如受理後之審查標的未明。

二、又原告上開書狀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下如何內容之判決。

請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如撤銷被告何項處分…)及有關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及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三、請併說明是否曾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之規定提起復審?再請檢附相關資料過院:㈠按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

」;

再按同法第134條規定:「(第1項)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第2項)前項處分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其認為前項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第3項)前二項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

㈡依上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及第134條之規定,對撤銷假釋不服,要先提起復審決定,才可以提起撤銷訴訟。

是原告對欲提起撤銷訴訟,應先向法務部提起復審,經復審程序後,對復審決定不服,再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肆、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若原告係提撤銷訴訟又未經復審程序,則起訴不合法,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是原告應自行審酌是否依法繳納裁判費,併此敘知。

伍、依上開說明提出經補正後之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於本院。

二、監獄內影印影本請自行依規定向所屬監獄申請,或自行書寫繕本。

陸、原告未依上開規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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