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10,聲,2,202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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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一、按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項、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

則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所提之抗告,減徵裁判費用2分之1,為500元。

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於行政訴訟之抗告程序。

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本件抗告,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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