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11,監簡,7,202302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
原 告 黃文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周輝煌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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