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11,簡,2,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號
111年度救字第2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獄管理措施處分違法,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①「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

②「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

二、經查:原告係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對被告提起申訴,因不服被告之決定後,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