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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黃超政
訴訟代理人 鄭倩慧
兼
代 收 人 陳樹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祥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5,900元,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略),及起訴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晶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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