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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曾評鈺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三百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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