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12,司行執,7,2023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司行執字第7號
債 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李詳林
代 理 人 蕭錦芳

林峻億
債 務 人 張芷菱

上列當事人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2樓,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