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12,監簡,3,2023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監簡字第3號
原 告 周永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間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減徵二分之一,故本件原告因被告未依其申請呈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其假釋而提起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應徵裁判費1,000元,而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