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TTDA,107,簡,23,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黃柏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上列原告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